现在房贷有什么政策吗?现在买首套房子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现在房贷有什么政策吗?现在买首套房子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涿州房价网 2020-11-25 浏览量:408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具体为:首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改善性购房家庭,二次购房时可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央行“9·30”新政,被业内解读为“认贷不认房”。据了解,截至10月29日,在一个月时间内,已经有16家上市银行根据“认贷不认房”原则纷纷出台相关的细则,并推动分行层面执行。除此之外,各地城商行也纷纷跟进落实政策。对于以往房贷结清的客户,重新申请按揭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首付比例为30%至40%,利率大多执行基准利率。首次购房(查阅)证明告知单》明确,所谓的“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买房人年满18周岁

2、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3、购房人现在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首付最低是20%,建议四大行以外的银行。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

(3)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借款人用于购买(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7)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20日揭开面纱。



当天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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