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来源:涿州房价网 2020-11-24 浏览量:407
签合同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同中的空白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你会发现,一些条款下面,会有空白条款的存在。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需要特殊注明的,但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合同是同一版本,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开发商就有可能在空白地方做手脚。
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可以在空白地方划一道斜线表示此处无内容,以免给开发商留下可乘之机。
二、补充协议中的义务与权利是不是对等
补充协议是对购房合同的补充,一般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很多合同中没法明说的约定。
有些开发商会在此时玩起了文字游戏,比如开发商会约定自己的违约责任是月的万分之几,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变成了日的万分之几,一字之差,违约款就相差30倍。
在签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补充协议中的责任划分是否合理,不要让自己吃亏。
三、违约责任和赔偿约定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约定,需要大家重点关注。在整个购房流程中,时刻都有可能出现违约行为,一旦出现违约,法院判定责任及赔偿,首先参照的是合同中的约定。
例如什么情况下房子可以退、出现什么违约行为,定金双倍补偿等。
如果这两项没有约定清楚,购房者会吃哑巴亏,维权会绕远路。
四、交房日期与交房标准的约定
交房日期是开发商将房子交给购房者的最后期限,交房标准是在交到购房者手中时,房子的配置标准。
交房日期是购买期房的小伙伴需要注意的,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日期是判定是否逾期的重要标准。
交房标准对精装房来说尤为重要,交房时的配置与样板间的配置差距较大,在签合同时,需要将收房时的配置标准写清楚,例如家电的品牌、室内空气的达标标准等。
五、垄断物管权
买房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由出卖人选聘的XX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开发商将物业管理权永久性地垄断了,即便是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难以改变。《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
(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
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
(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
(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
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注意事项一:谨防面积缩水。
注意事项二:谨防代缴税费陷阱。在合同中最好约定“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如果购房人选择由开发商代缴税费,最好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向购房人出具缴纳税费发票等凭证,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
注意事项三:预防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购买商品房的风险。
注意事项四:不要误将开发商资料备案义务等同为办理房产证义务如果购房人要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注意事项五:交房不等于交钥匙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在交接商品房时,开发商应当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签署房屋交接单。根据该条款,开发商交钥匙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如果交钥匙后开发商仍未完整提交约定的两书或证明文件,开发商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注意事项六:明确会所、车库、杂物间等附属物的归属。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购房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商品房附属的车库、杂物间等是否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是否可以办理相关权属证书。
注意事项七:注意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一般选择“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房屋交付条件。验收合格是指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联合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不等同于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更为严格,五家单位联合验收合格仅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此外,开发商还需要取得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的许可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律师提醒购房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之一。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本市取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
  2、合同文本〔〕中为选择内容,并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示范文本〔〕中内容的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不容忽视“当事人”
  在合同条款之前,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此很多购房人都不太重视,事后遇到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购房人签合同前首先要确定在合同上填写的出卖人与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是否一致,上网查一下出卖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和企业资质证书号的真伪,不要接受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将自己的名字代替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填写在出卖人栏目中。避免已出现过的购房人付了钱,房地产商却说没收到钱而不肯交房的案件再次重演。
  如果房地产商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地产商委托的权限范围,要求他们在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后面添全所有内容,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有权代表房地产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看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最好要求把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购房人在合同中被称作买受人,购房人在填写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虽然合同备案前,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可自行商议更改,但碰上销售代理嫌麻烦,以房地产商不同意为理由拒绝修改,购房人也没有什么好招可以对付。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同样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购房人如果是贷款买房,银行手续一开始办理,房地产商通常都不愿意配合购房人更名,就算购房人已拿到房产证,由于牵扯抵押委托,即使购房人愿意花钱,办理过户也不是很容易。
  所以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是国内人通常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写谁名无所谓。但由于房产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仅写一方名字,将来可能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国土房管局去年11月曾发过一个1024号通知,通知中说:“夫妻、父(母)子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具有业主身份,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此提醒购房人应注意到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第二篇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发)中有一条:“记载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根据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合同上还是把夫妻双方的名字都写上更保险一些。
  目前,也有不少人由于担心今后会征收遗产税而用子女名字买房的,这在国际上并不常见,虽然我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存在着差异,但如果用发展的眼光看,这种做法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和不利,孰重孰轻,还望购房人三思而后行。购买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下面说说购买现房应注意的事项: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条件2001年4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二、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情况;(三)商品房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处理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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